葫芦岛义工联关于义工会费的缴纳及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加入义工的前提是认同《葫芦岛义工联合会章程》,自愿奉献自己的爱心,积极参加活动,按规定缴纳义工会费。
第二条 为加强葫芦岛义工联会费的收缴、使用与管理,根据《葫芦岛义工联合会章程》及有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三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义工应尽的义务;义工缴纳的会费,是葫芦岛义工联合会爱心公益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。
第二章 会费的缴纳
第四条 会费的收缴、使用与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、用之得当的原则。
第五条 义工会费由葫芦岛义工联合会收缴。
第六条 义工的会费标准:每年度会费10元,也可在自愿的原则下多交。
第七条 在报名加入义工联30天内缴纳会费。否则视为自动退出,应予以注销.对已缴纳会费的义工不积极参加活动的,按照《义工管理办法》进行相应的处理。
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
第八条 会费应用于开展与葫芦岛义工联合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九条 会费使用须经葫芦岛义工联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。
第十条 葫芦岛义工联合会建立会费、使用与管理制度。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、使用与管理工作,建立收支明细帐目。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在葫芦岛义工网公布。
第四章 会费的使用
第十一条 开展义工联理论研究,组织交流推广义工联工作经验等费用支出。
第十二条 培训义工联工作人员,组织本会会员考察学习,评比先进和奖励等支出。
第十三条 义工联事业宣传费用,补贴本会各种会议的经费不足。
第十四条 本会的其它活动经费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葫芦岛义工联合会。
本办法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